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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镜重圆又破镜 强算婚龄分房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8:28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晨报讯离婚又复婚,复婚又离婚,两次婚姻的“婚龄”应该单独算,还是相加计算?昨日,一对为婚龄计算问题争得面红耳赤的夫妇,来到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要为婚龄讨个说法。

  据丈夫周某称,他在南京栖霞区一家大型石化企业工作,1993年与在医院工作的刘某结婚。婚后的第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2000年初,周某与刘某在离婚两年后复婚。但复
婚4年来,周某经常打骂刘某,刘某又一次提出离婚。周某在第二次结婚前在城东购买了一套住房,刘某以双方两次婚姻关系已达8年,以该房共同使用为由,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遭到周某拒绝。周的理由是,双方第二次婚姻只有4年,前面的那4年不能算,刘某无权分得房产。

  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朱敏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产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是周某第二次婚姻前买下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不能把“婚龄”相加计算。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或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即解除了夫妻关系。所以,如果在复婚后又离婚的,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只能从复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而不能与前一次婚姻存续期间相加计算。

  作者:冒群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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