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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业主获赔四百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9:25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当初与业主明确约定了办证、过户的期限,结果却未能按期践约,这一失信行为令房产商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昨天,市一中院对朱先生等120余户业主诉上海万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万邦公司因迟延办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被判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共计415万余元。

  2002年6月,朱先生与万邦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万邦都市花园三期房屋
一套,房价51万余元。万邦公司承诺在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的6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大产证。2003年4月15日,万邦公司取得朱先生房屋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但直到2004年6月29日,万邦公司方取得该“大产证”。拖延一年才办出“大产证”,直接影响到了朱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他遂请求法院判令万邦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万邦公司辩称的迟延原因,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予免责的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应由万邦公司自行承担。参照相关标准,朱先生及与其有相似经历的万邦都市花园三期其他120余户业主被判获得1.5万至4.5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卫建萍闻歌(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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