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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被偷喝超市投票选凶 员工被诬小偷告上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9:26 新桂网-南国今报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成亮) 超市里的一罐牛奶被人偷喝了,超市负责人在追查无果的情况下,竟然将员工们召集起来,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偷喝牛奶的”元凶”。投票结果当然令超市领导失望,但更失望的是受到冤枉的一位员工,他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侵害,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院。日前,鹿寨县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名誉权侵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受冤枉员工的诉讼请求,判令超市经理公开向员工赔礼道歉,并赔偿员工精神损害费500元。

  小陈今年18岁,案发前在鹿寨县一家小超市担任保安。今年4月6日中午,超市经理助理在四楼仓库巡查时,发现一小罐旺仔牛奶被人偷喝,空瓶子扔在地上。

  由于超市仓库禁止顾客进入,内部员工也很少上来,因此,馋嘴人的范围非常狭窄。在当晚的调查中,有四个同事承认上过四楼,但小陈却表示记不清楚。

  次日晚上,超市经理助理再次把小陈叫到办公室,问他究竟有没有去过四楼。原来,事发后,有员工书面向领导反映曾看见小陈上过四楼。超市领导认为,在上没上过四楼这个问题上,小陈撒了谎,不诚实。随后,超市把调查重点放在小陈身上。

  于是,小陈给超市写了一份情况汇报。其中,小陈提到,他仔细想了几次后,确定上过四楼,时间大约在上午9时至9时半左右;目前为止,他的嫌疑最大,也希望把事情查个水落石出,给员工、给超市、也给他个人一个交待。但是,小陈发誓:他绝对没有偷喝牛奶。虽然如此,小陈仍然领不到工资,4月26日,他一气之下就不再去超市上班了。

  又过了半个多月,小陈在家里给超市经理打电话,询问事情处理情况,得到的回答是第二天到超市给其一个答复。

  今年5月14日,小陈如约来到超市,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超市方面竟然让员工投票来决定“偷喝”事件是否小陈干的。经理准备了37张纸条,发给当天值班的每一个员工,上面写着“牛奶是否是小陈偷喝”,由员工在后面选择“是”或者“否”。超市的处理方法让小陈感觉到了从未有过的耻辱。

  投票结果很快出来了,37张选票中有3票弃权,2票认为是小陈偷喝,32票认为不是小陈偷喝的。这一结果应该说还了小陈一个清白,但他却深深地感到受了伤害。小陈家人获悉此事也感到十分气愤,小陈的姑父表示说,小陈刚刚成年,任何不良记录都会对他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产生影响。今年6月,小陈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超市告上了法院,要求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鹿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针对原告是否属于偷喝牛奶的行为人,采用召集员工投票的方式据以确定,给原告名誉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判令超市经理公开向小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小陈也领到了被拖欠的3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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