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车祸过世私生女索赔,取亡父肌肉作亲子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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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5:0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林洁,通讯员黄焕葆、王敏报道:男子车祸身亡,索赔官司里“平白”冒出个原告———两岁的小丽,小丽的出生纸上,父亲一栏却非此男,这案要如何断,且看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近日裁判。 故事要从2003年5月27日说起,那天夜里10时许,一名男子在广州沙太南路石油大学路段横过车行道时,适遇余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往南。货车车头正面左侧与男子身体
男子叫郑大明(化名),来自安徽,一年前已离婚,有一个13岁的儿子和66岁的老母亲。赔偿问题似乎并不困难。可肇事车辆所属公司和肇事司机却发现“不对劲”:对方要求他们还要支付一个两岁小女孩小丽(化名)的抚养费。郑大明只有一个婚生儿子,这小丽哪冒出来的? 郑大明一方告诉他们,这是郑大明的私生女,有权要抚养费等赔偿。但肇事车辆所属公司一查,小丽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记载小丽的父亲是位姓杨的男子。 为证实小丽的身份,小丽的母亲于2003年6月19日委托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亲子(DNA)鉴定。郑大明的一部分肌肉组织成为送检物证之一,鉴定结论明确小丽是郑大明的亲生女儿。 双方依然争执不下,闹到了天河区法院。 肇事车辆一方认为亲子鉴定有误,小丽不是郑大明的被抚养人。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死者郑大明应负事故70%责任,司机余某应负30%的责任。虽然小丽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栏是他人,但经法医鉴定小丽是郑大明的非婚生女儿,是死者郑大明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有权索要赔偿。(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