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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新婚夜突变性无能 为续香火请姐夫帮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6:58 生活报

  小舅子性无能姐夫来“帮忙” 小舅子离婚姐夫承担孩子抚养费

  本报讯 丈夫失去性功能,为延续“香火”,家人决定由丈夫的姐夫代替丈夫完成任务。在孩子6岁时,夫妻双方因琐事离婚。由于母女二人生活拮据,遂将姐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育费。日前,经法院调解,由姐夫每月给付200元抚育费。

  李某与刘某从小一起长大,小学和中学一直在一个学校,毕业后双双务农。刘某聪明伶俐,李某憨厚、朴实、孝顺,1994年,24岁的李某与23岁的刘某在家人的撮合下结合了。婚礼后,两位新人拖着疲惫的身体送走了最后一批客人,正当两人相拥而眠时,不知谁开玩笑地敲了几下窗户,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李某从此失去了性功能。

  婚后很长一段时间,两人一直奔走在各大医院为李某治病,但均无效果。一直盼望抱孙子的李某父母更是着急。1996年,就在全家人为如何延续“香火”犯愁的时候,李某的父母想出让李某的姐夫来代替李某完成生儿育女的任务,使李家不断“香火”,他们的提议得到了家人的支持,李某也低头默认,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全家人都做刘某的工作,每天给刘某灌输没孩子以后没人养老、没孩子两人过着没意思会离婚等思想。后来李某也做刘某的工作,刘某为了挚爱的男人,也为了这个家,终于答应了这荒唐的事。二人与李某姐夫在家人的监督下签完了协议。一个月后,刘某怀孕了,并在十个月后生了一个女孩,李某的父母非常开心,而李某与刘某的脸上却始终难露笑容。

  当孩子一天天地长大,流言蜚语也不断冲击着两人,使他们原本牢固的感情变得愈来愈脆弱,两人经常为一些琐碎吵架,有时甚至大打出手。2002年2月,两人协议离婚,6岁的女儿由刘某抚养。

  离婚后,刘某和女儿过着清苦的生活,随着孩子上学生活费用愈来愈大,刘某感到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遂将姐夫告上法院,为女儿索取抚育费。姐夫却以当时签有合同,已经约定不负担该孩子的抚育费为由,拒绝承担此费用,并将当时签订的合同交给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姐夫作为女儿的亲生父亲应承担抚育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姐夫同意每月给女儿200元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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