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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打家中陌生人致死 法院判决不属正当防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23:39 东亚经贸新闻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性质不属正当防卫,但被害方出于非法目的私闯民宅,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本报讯 (东亚记者 蒋平) 从辽宁省回吉林省九台市父亲家过节的王某,突然发现自家院内进来几个陌生人,于是立即追出去,结果将陌生人之一的薛某打死。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同时被害方也承担20%
民事责任。

  用手杖剑刺死家中陌生人

  2003年1月25日,王某和家人高高兴兴地从辽宁省回到吉林省九台市父亲家中过春节。2月9日21时许,王某从屋内出来上厕所时,突然发现3个陌生人进了院子,3个人被发现后立即向房子东侧及房子后面跑,王某立即返回屋内告诉父亲院内进人了,同时从屋里拿起父亲自制的三棱手杖剑追了出去。当王某追赶致距离王家北面数十米处的水渠北坝时,双方发生了厮打,王某用三棱手杖剑刺了薛某左胸部和右胸部各一剑,薛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的妹妹立即报了警,王某先将三棱手杖剑藏了起来,而后就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民警到来。2月10日,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刑事拘留,5月24日被逮捕。

  双方斗殴不属正当防卫

  9月23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对于伤害薛某致死一事,王某供认不讳,但他说:“薛某等三人进入我家院内,我追出去后他们又打我,他们不是好人,我没有罪。”王某的律师也认为,薛某等人当晚去王家是出于非法目的,在王某与父亲追出去后,薛某等人持凶器对王某及父亲围攻时,王某将薛某刺死,因此王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应为无罪。

  法院认为,王某见到薛某从其父亲家院内跑出而持械追赶,并在与薛某等人厮打中刺死薛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特别严重。但鉴于王某实施犯罪行为后,明知家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应视为自首。同时,因为薛某于夜间21时许潜入王家中,在案件起因上有重大过错,因此对王某可从轻处罚。

  对于王某的律师所认为的“正当防卫”,法院认为,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而薛某等人潜入王家中被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王某持械追出数十米后,与薛某等人发生厮打,这属于互相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均为不法侵害行为,而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是在遭到围攻后才刺死薛某,因此不能属于正当防卫。

  被害人也承担20%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造成薛家的经济损失,王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薛某在案件起因上有重大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承担民事赔偿总数额的80%。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薛家人民币6452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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