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斗车触高压线车毁人亡 状告电力产权单位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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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23:59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为庄丹高速公路庄河市鞍子山路段运土时,李某为修车升高翻斗车车斗不幸触及高压线触电身亡,车辆被烧毁。近日,李某的亲属将电力产权单位告上了法庭。 去年8月18日,李某雇用司机孙某替其驾驶解放牌8吨平头翻斗车,为庄丹高速公路庄河市鞍子山路段运土。司机孙某发现翻斗车有故障,建议李某进行修理。李某上车按压车斗升降按钮,未想到惨祸在瞬间发生,车斗触及营青线186-187号66KV高压电线,李某当场触电
事故发生后,死者李某的亲属将庄河供电局诉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电力设施与庄河供电局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供电局主体有误,驳回原告起诉。随后,原告又将庄河供电局、庄河农电局一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河供电局与庄河市交通局为了不影响庄丹高速公路的施工,于2003年6月30日签订了该高压线路动迁的协议。庄河农电局与供电局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人员,其应当知道该协议约定的动迁义务,但因其未及时动迁的不作为行为,致使该高压线路与地面的距离保持在5.5米到6米之间,未达到法定标准,庄河市农电局对李某的死亡及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庄河市农电局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3629元。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庄河供电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庄河农电局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通讯员 石开 玉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