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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场收进场费要缴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2:2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郭春虹)记者昨天从省地税局获悉,日前,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按照该通知规定,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对供货商征收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等与销售无必然联系的收入,要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缴纳流转税。

  省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
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而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该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据了解,几乎所有的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进场费等费用,以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所以有的企业虽然在缴纳税金,但弄不清到底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记者从省会一些超市、商场有关负责人处证实了这位人士的说法。河北苏宁电器、保龙仓超市等商家表示,他们一直在为进场费、促销费等缴纳税金,由于以前规定不明确,有的费用是按照17%的增值税缴纳的,有的是按照5%的营业税缴纳的。这笔钱商家一直在向外掏,而不是在国家下发有关文件后新增的税收项目,所以他们不会从现在开始将这笔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从而打乱现有的商品价格体系。

  一直以来,商家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这是供货商和商家矛盾重重的原因之一,供货商认为这笔钱是商家的非法收入。以前国家虽然也在对这笔费用征收税金,但没以文件的形式出现,现在有了明文规定,是否意味着商家征收这笔钱合法了呢?省地税局营业税处的有关人士说,只要有交易行为出现,税务部门就要征收税金,所以这不意味着商家收取进场费的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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