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请枪手被注销毕业证 状告母校要保护枪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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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6:05 东方网 | |||||||||
1999年9月,刘瑞(化名)和林刚(化名)考入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四级考试是否通过直接关系到学位能否拿到。最终,他们铤而走险,找了同班的陈某作“枪手”替考。在2002年6月和12月,他分别代替二人参加考试,二人很“走运”,两场考试都没露破绽,陈某正常发挥,两人都过了关。 同学枪手被举报东窗事发
2003年6月,正当他们满心期待准备领毕业证和学位证时,意外发生了。替考者陈某因与相邻寝室的同学周某(化名)不和,而该月的四级考试,陈某再次替考时被抓。毕业之际,周某决定趁此机会好好报复一下陈某,于是跑到省教育厅,告发了陈某曾经在2002年替刘瑞和林刚考试的事,这样,就在临发毕业证的前几天,省教育厅通知广州大学,停发林刚和刘瑞两人毕业证。 为保毕业证,他们一方面尽力找校方求情,另一方为了力保枪手陈某,矢口否认作弊,但校方对此却并不理睬。一天,学校通知他们重新答一下试卷,“四级卷子早就走了原件找不到”,两人就只答了作文题。 请律师要毕业证如愿以偿 时间一晃到了11月,两人都认为夜长梦多,不能再这样死等下去,便找到律师求助,广东天骏律师事务所的樊华律师受理此案。他在2003年11月9日向广州大学校长发了律师函,此招果然见效,第二天校长即批示,毕业证可发。2003年6月18日签发的毕业证,刘瑞和林刚领到后如获至宝,在2003年12月16日下午写下“从没作弊”的保证书后兴冲冲的回到家里,他们并不知道,学校那边仍在对他们作弊一事进行调查。 校方作司法鉴定确认作弊 原来,在2003年6月,陈某替考一事被揭发后,广大花时间从上海考试中心调取已被批改为及格的试卷,将其送交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做字迹鉴定,鉴定结果在2004年初出来,结论为作弊。获悉结果后,校方在2004年3月5日,向两人邮寄处理函,上面写到“本人立即携带毕业证书回校办理结业处理手续”,好不容易到手的毕业证当然不肯交,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毕业一年后遭勒令退学 眼见学生视学校命令于不顾,为严肃纪律,校方这下动了肝火,直接在2004年6月10日通报,对两人作勒令退学处分,随后送交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网上注销了他们的毕业证,两人手持的毕业证转眼间就成了废纸一张,更谈不上再去讨什么学位证了,万般无奈下,他们请律师代理,将母校广州大学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 已毕业还能勒令退学吗? 原告认为,离开学校后,学生已不具有学籍,超出了4年的学习时限、离开了校园,已经脱离了校方的管辖范围,通报本身就是个矛盾。按照校方的逻辑,那一个人毕业后,已70岁,是不是还有可能被拎回去勒令退学? 校方认为,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出于慎重考虑,他们为学生发放了毕业证,但这只是暂时,而且效力未定,这已向学生说明,只要结论为作弊将立即收回。 大学有权注销毕业证吗? 被告认为,注销决定是他们提出,并经教育厅审批,并不违法。 原告则称,在注销问题上,法律上还是空白。 作弊就不能毕业? 原告方认为,按照广大的校规,作弊一次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而原告的处分不仅过分而且错误。被告方认为,他们的校规中还有拒不认错加重处罚的规定,处分的作出要结合情节和认错态度。 当事人言“后悔找枪手,不后悔保护枪手” 昨晚,记者联系上了刘瑞,他现在正在广州一家公司工作,深知找工不易,一直隐瞒着毕业证早已被注销的事实,而另外一名同学却因此一直没敢出去找工。当问到他后不后悔时,他答到“特别后悔找人做枪手,也曾多次找到学校,求放我们一条生路,但没有用。但我不后悔为了保护枪手而不向学校承认,否则枪手更惨,他也是为了我们。”他最后表示,从道德上,自己确实做的不对,知错了,但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是要争取的,因此,他会将官司坚持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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