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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击毙”事件的公共性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6:35 华商网-华商报

  今年9月26日,64岁的西安残疾男子姜云春在兰州讨债时被兰州警方击毙。这一事件,对其家属有着是否公平的个体含义,对社会公众也有相当的公共意义。

  在前阶段有关姜云春事件的报道中,随着相关案情的逐渐明朗,热水袋被误认为爆炸物的真相也浮出水面。对此,社会公众对兰州警方“击毙”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提出了不少质疑。无论是对兰州警方还是对社会公众,实际上有一个值得思考的命题,那就是执法机关
在案件事实尚未明了,且又涉及当事人生命的情况下,执法行为该如何把握一个适当的度。这不仅是一个具体的执法行为,而且在性质上也是一个如何把握、尊重个体生命与正确执法关系的问题,应该说其中有着相当的社会公共意义的含量。

  因为从性质上讲,执法机关的权力是一种来自于人民委托的公权,所以这种权力的使用与规范,以及如何使用、如何规范,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不仅牵涉个体对象权利,同时也由于这些个体对象的不确定性与可能性,使其具有普遍的社会公共性质。在此条件下,假设执法机关没有对这种个体中隐含的公众与公共权利含量有一个较好的认识,就可能会使相关的执法行为出现偏差。而当这种偏差又关乎到不特定人的生命时,在性质上无疑是一种对社会公众与公众权利的危险。

  具体到姜云春被击毙事件,兰州警方在没有判明到底是否有爆炸物的前提下,就贸然开枪将其击毙,从表面看似乎只是一个技术判断,或者说是一个具体问题,而实际上就是一个公权如何规范、如何对待生命的问题。所以这也应是一个带有社会性质的公共问题。

  现在,讨债人姜云春生命已逝,家属还在申诉、在讨公道。但无论对兰州警方还是社会公众来说,对事件所要思考的决不能仅仅只是具体的问题,而要站在社会背景的高度,站在如何用好权力,如何提高认识,如何处理善后事宜角度予以认识。因为在这一个体事件的背后,有着一种可能:那就是已经发生的“击毙”事件,也完全可能在某一天发生在我们每个旁观者身上。正因为有此性质,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姜云春被击毙事件的公共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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