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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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8:0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昨天获悉,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新规定: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先行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各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险种之一,一般要求与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办理。此次新规定,允许工伤保险可“先行办理”,突出了社会保险对农民工基本权益的维护。根据规定,各类
规定要求,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保险待遇。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方式,由农民工选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王卫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