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出台法规约束“见死不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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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8:36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昨天,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接受采访时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法规,约束医院的“见死不救”行为。 王金宝说,我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但近年来,因公共医疗机构的过度市场化,不少医院把追逐利益最大化看作是自己的“天职”,“见
据了解,不久前,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明确规定,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而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除要限期整改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王金宝认为,针对本市情况,有关部门也应考虑出台相应规定。在处罚上,应比深圳市的规定还要重;对处罚条款要更加细化、具体,要对“见死不救”者有震慑力和约束力。使救死扶伤由医院和医务人员的道德义务,变成一种法律责任。另外,还要对现行医疗体制中的过度市场化问题进行纠正。只有这样,才能根本杜绝“见死不救”现象。南京日报记者殷学兵 (编辑 晓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