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消委涉嫌制定“霸王条款” |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8:47 重庆商报 | ||||||||
|
本报讯(记者刘伟)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渝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该区餐饮商会、公共卫生协会一起,近日共同制定了“禁带酒水入店”的规定。对此,不少消费者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该规定有霸王条款的嫌疑。他们表示,消委参与制定“霸王条款”更让人无法理解。 据了解,11月20日,渝北区这3家协会联合出台了“禁带酒水入店”的规定。他们称,
目前,该规定已经在渝北区范围内的餐饮店推行。以上3家协会制定的、印有“为了您的安全,请勿自带酒水”字样的匾牌,开始挂在渝北的一些餐馆酒楼的显眼位置。 对此,不少消费者表示强烈反对,因为同样的酒水在酒楼比在商场和超市的价格要贵得多。渝北区的张先生称:“这一规定有帮助酒店来宰客之嫌,是明显的霸王条款。” 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唐禄军律师表示,渝北餐饮界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酒水的权利,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唐律师称,消委应该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渝北区消委此举实在令人费解。 由于种种原因,记者没有采访到渝北区消委,但渝北区餐饮协会负责人称,3家协会制定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完全一样的: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同时保障餐饮酒楼的利益。目前,该规定得到大部分酒楼和酒水供应商的赞同。(来源:重庆商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