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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加强对工程款拖欠支付问题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1:08 燕赵晚报

  拖欠工程款不予办理立项

  同时设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

  本报讯(记者李征实习生王瑞洁)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市即将出台“关于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建立长效机制,治理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据了解,为标本兼治地解决“两拖”问题,杜绝新的拖欠问题发生,“关于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要从源头抓起,严格新建工程项目的审批。今后凡新建工程项目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时,各职能部门应对建设单位资金到位情况和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进行审查,对资金不到位和在建或已竣工工程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不予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有关手续。今年,凡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要求甲、乙双方均须出具盖章签字无工程款拖欠证明,严防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再次发生。

  “规定”还要求,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制度的管理。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或劳务分包时,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企业订立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分包款项,严禁与无资质的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承包单位必须持有相关手续到市建筑劳务市场办理用工合同备案。凡未办理的工程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同时,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将工程总造价款的3%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列入拨付工程款资金)。工程竣工备案时,经核实无拖欠情况,银行将保障金返还建设单位,如发生拖欠问题,该款项作为发放农民工工资专用。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拒不签订还款计划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施工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施工企业投标前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开具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证明;施工企业(包括外埠来石投标企业)中标后,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如果恶意拖欠工程款,克扣农民工工资,计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房地产开发、施工企业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必要时与公、检、法、司联合行动,按法律程序查封账号并对其建筑物或其它资产强行拍卖或转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我市有关部门还明确要求,各企业在今年的资质年检中必须提供企业注册地及区市清欠办出具的有无拖欠工程款的证明,凡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年检均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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