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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三天后执行 最低工资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00:55 辽沈晚报

  全省各地区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350元,小时工薪酬每小时至少3元钱

  本报讯记者葛红霞报道再过三天,也就是从12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不能低于350元,小时工资不能低于3元。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及调整标准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最低
工资规定》已于日前出台,省政府下发的通知中称,要求各地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标准实行三个档,一类地区由320元调整为450元;二类地区由280元调整为400元;三类地区由240元调整为350元。全省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5元,二类地区4元,三类地区3元。据介绍,各市将按上下浮动20%的幅度拟定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政府要求,无论怎样调整,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350元。

  让全省的劳动者欣喜不已的是,以省政府令第l77号发布的《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实现了许多重大突破,包括第一次设立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扩大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单位;对“正常劳动”做出了明确的解释;规定了处罚的标准;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等。这也是自1995年以来,我省第四次进行的大调整。

  权威解读

  新最低工资有五大突破

  新标准减去“企业”两字

  省政府的最新规定扩大了最低工资适用范围,由过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扩展为“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规定还将“势力范围”扩展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意味着原先的称呼“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将正式改为“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这一规定,最低工资的硬性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用人单位。

  “正常劳动”包括带薪休假

  对“正常劳动”进行明确是新规定中的另一引人注目之处。以前的规定没有对此说明,结果一些利欲熏心的企业主便以员工休假为由,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对“正常劳动”做了较为明确的解释: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克扣工资。

  全省建劳动资信档案

  第一次提出建立全省范围的用人单位劳动资信记录制度,是新《规定》的又一个“亮点”。对此,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志敏认为,这是政府赋予劳动部门的一项新“权力”,是对单纯处罚的有力补充,从而更好地为劳动者“撑腰”。今后,我省的县以上劳动部门都将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记录制度。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违反《劳动法》等一切不良行为,都将记录在档,并将向社会“公之于众”。

  最低工资将两年调一次

  省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调整的程序是这样规定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工会拟订,经征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发现违规行为翻倍补偿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规定》中明确了处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每月给开350元以下的工资,劳动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的10日内告诉员工,不得隐瞒。劳动部门提醒,要妥善保存工资记录,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最低工资权益时,应及时举报,同时,在发生劳动争议的60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标准详解

  说明:什么样的城市属于一类二类?对此,劳动部门的解释是,没有硬性规定。据介绍,各市可以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省最低工资标准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拟定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但需要指出的是,省政府要求,无论怎样调整,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350元。据透露,大连等经济状况较好地区有望依据一类地区调整,将最低工资调整为450元。

  说明:首次提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新《规定》的一大突破。这也适应了钟点工、临时工、灵活就业人员大量涌现的形势,从而更好地维护了这部分人的利益。省政府要求,各市也要相应地制定出本地区的小时“最低价”。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略高些,但是不能超过省政府规定的幅度范围。

  新闻背景

  最低工资标准历经四次调整

  从1995年开始建立的最低工资制度,走过了第九个年头。算起来,今年是辽宁省第四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自1999年调整后,至今已五年未做调整。

  在1994年12月19日的第一个《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中,我省的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210元,第二类为180元,第三类为150元。

  1996年、1999年我省先后两次发布和调整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999年的标准分别为320元、280元和240元。

  记者 葛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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