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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推不掉 拒不认罪也枉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2:37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孙筠 通讯员矫健路英朱丹)一名敲诈勒索罪犯勒索两名被害人现金高达35万元,而该罪犯一审被判刑后,仍拒不承认所犯罪行并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该案后,经全面审查,确认上诉人构成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决定。

  刑满释放人员于某某原在本市塘沽区某洗浴中心打工,在得知崔某某曾在该中心看淫
秽光盘、找人提供色情服务的信息后,遂于2004年1月以告发崔某某相要挟勒索财物,先后两次收受崔某某现金共计20万元。同年2月6日,于某某约洗浴中心经理寇某某到洗浴中心一雅间内,用仿真手枪对寇某某进行威胁,并声称如不给钱就将绑架寇某某的女儿,当场逼寇某某写下了“欠于某某人民币15万元”的欠条。两日后,于某某到寇某某公司取走了15万元现金。但在回去的路上,于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以于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判决后,于某某始终拒绝承认自己具有犯罪故意,以“与崔某某、寇某某系借贷关系,借款已归还,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为由提出上诉。

  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该上诉案件后,遂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分析。公诉机关发现,事发时,被害人崔某某为给于某某筹钱而向他人借款,借款时说明的理由与证人证言一致,数额一致,而且上诉人到被害人单位取钱等情节也有证人证实。本案崔、寇两被害人相识后,二人曾对共同遭遇互相倾诉,互证情况与案件事实也吻合。本案系被害人报案。而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实自己的辩解。基于上述理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或告发他人有违法行为相威胁,勒索钱财,且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法院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维持原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建议,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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