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瓜变"苦瓜"瓜农获赔80多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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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8:35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广州11月27日电(吴俊、高原)广东7名瓜农满心期待着300多亩甜瓜能让自己过上甜蜜生活,可到了收获季节却傻眼了:田里长出的“甜瓜”与种子广告所说的完全不一样,根本卖不出预期中的好价钱。7名瓜农于是将售卖甜瓜种子的老板告上法庭。审理此案的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于26日判处种子商赔偿7名瓜农82万元。
张壮成等7名瓜农今年初到被告人蔡耀联开办的广联种苗行购买瓜种。蔡耀联夫妇向其推荐一个新品种“大阪爽蜜甜宝”甜瓜种子。说该品种瓜质好、价钱高、可出口到香港等地,且产量高,每亩可收四五千斤甜瓜。 张壮成等7人信以为真,向亲戚朋友筹借资金4861元,于今年1月至4月陆续从广联种苗行购买了675包“大阪爽蜜甜宝”甜瓜种子,并于今年3至4月分批在广东博罗县的几个村庄种植了314亩。瓜农同时与几家采购商签订了《购销合同书》,约定种植出来的甜瓜以“大阪爽蜜甜宝”甜瓜种子包装所标示的特征为标准,由采购商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全部收购。但由于结出的甜瓜果形、果皮色、果肉和瓤色、糖度与种子包装所标示的内容严重不符,采购商拒收,并要求张壮成等人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瓜农张壮成等人于今年5月12日向博罗县农业局投诉,经该局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以及惠州市农业局邀请农业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得出的结论,所种植甜瓜的品质整齐度较差,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种子质量所致。 张壮成等人将广联种苗行老板蔡耀联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院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按照《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对种子质量负责,造成损失应予赔偿。赔偿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11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被告人蔡耀联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可得利益损失82万元给7名原告;并向原告支付4861元购种价款和鉴定费用(包括专家交通费用)153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