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狱警无罪释放失声痛哭 将申请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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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23:39 燕赵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冬子) 昨天下午1点多,因涉嫌杀人而被羁押两年多的李久明终于走出唐山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的大门,曾经把他“捉拿归案”的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的负责人向他宣布“无罪释放”。 李久明:无罪释放来得很突然
从2002年7月16日因涉嫌杀人被拘至今,两年多的时间里,案发前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在看守所里经历了被判死缓、上诉、发回重审、真凶落网等一系列的波折(本报今年10月13日曾对李久明案做过详细报道),但是,李久明和他的妻子刘涛始终坚信会有“无罪释放”的这一天。 昨天下午,记者通过电话与回到家中的李久明取得了联系,李久明说:“我坚信肯定会有说清楚的时候,但是没想到会是今天,这一切来得很突然。” 李久明说,昨天下午1点多,省公安厅、唐山市委政法委、唐山市公安局及南堡分局的人员来到唐山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向他宣布“无罪释放”。南堡公安分局的一个负责人还向李久明进行了道歉,表示将按《国家赔偿法》对李久明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向李久明出具了《释放证明书》,上面注明:兹有李久明因涉嫌私自存放枪支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因证据发生变化,无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经南堡公安分局决定,予以释放。落款时间为2004年11月26日。 之后,李久明所在单位的领导将他接走。 刘涛:孩子见到她爸就哭了 今年10月份,记者第一次采访李久明的妻子刘涛时,她表现出的坚强和自信就给人留下了深深的印象,她说:“不是李久明作的案,我相信人一定会被放出来的。”昨天在电话里她又向记者重复了一遍这句话,说话声音干脆且有点男子汉那种大大咧咧的劲儿。 刘涛说,自李久明被抓走后,两年多来,她一直没有见到过他。李久明的突然释放让她也没有想到。昨天下午2点多,冀东监狱的领导给她打电话,让她到监狱的招待所去一下,但没说什么事。到了那儿,刘涛见到李久明,才知道李久明被无罪释放了。“见他回来了,我当时特别高兴,他整个人变化太大了,又黑又瘦,像个小老头儿似的。”刘涛幽默地说笑着。 刘涛说,事情发生后,她从来没在外人面前掉过眼泪,每天照常上下班。“我不能让人看我的笑话。”只有在父母面前,她才真正袒露出一个女人在如此打击下的脆弱。“主要是精神上的压力,虽然我自信李久明会被无罪释放,但是那种迷茫的等待特别折磨人。这段时间头发变白了许多。” 就在记者给刘涛打电话之前,他们的女儿刚刚放学回家。刘涛说:“这会儿父女俩正说话呢。孩子一进家门,看到她爸就哭了。孩子上初三了,虽然平时从来不问她爸的事,但是我知道孩子压力也挺大的,人们背后议论她是杀人犯的女儿,用异样的眼光看她。” 将申请国家赔偿 据李久明讲,由于刚刚释放回家,单位还没有和他谈恢复工作的事,下一步他将通过律师申请国家赔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李久明的《控告书》中,李久明提出的被控告人有南堡公安分局的4名相关人员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久明说,南堡公安分局相关人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对其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违法办案。此外,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一审庭审时,不做质证,更不容质证,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是伪造鉴定的情况下就一审作出死缓的判决。为此,他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件回放】 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冀东监狱干警郭某和妻子赵丽(化名)在家中被入室蒙面歹徒刺成重伤,歹徒行凶后逃走。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因与被害人赵丽的妹妹赵红(化名)是情人关系,被南堡公安分局列为作案疑凶。在李久明居所,办案民警还搜出钢珠枪一把。 2002年7月16日,李久明被刑事拘留。警方证据是:被害人证实蒙面人像李久明,此外,作案现场提取的皮凉鞋外底及内底反映出来的步法特征等与李久明皮鞋所反映出来的特征一致。 2002年7月21日至24日,在办案人员的大力审讯下,李久明“供认”了杀人事实。 2002年8月26日,李久明被正式逮捕。 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宣判后,李久明提出上诉。 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4年8月,就在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后不久,温州警方向唐山市警方发出协查通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看守所,在押犯蔡明新向狱警供述了2002年7月12日凌晨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入室抢劫并伤人的事实。唐山市警方及检察院、法院人员赴温州了解情况。 2004年9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温州调查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