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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 浇花水管“绊”出三方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11:39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陈敏摄影报道)龙湖区一小学生被校内用来浇花的塑料水管绊倒导致头部骨折和内出血,其家长和“肇事”同学的家长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很大分歧,目前受伤住院的学生无钱就医,学校虽尽力调解仍没有结果。

  近日,市民李某向记者反映:本月11日下午,他的儿子(龙湖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下课后准备和同学们去操场跳集体舞,经过教学楼旁的一处过道时,被同年级的余某正在玩
耍的浇花水管绊倒,导致脑部骨折和内出血,孩子因此不得不停课住院。事情发生后,学校积极处理此事,派出老师护理并先垫付了8000余元。但对方家长在拿出2000元后就声称不再理会此事,还强调自己的孩子没有任何责任,事情后果应由学校承担。由于孩子正处于发育期,医生表示若要治好还需不少时间,但家境不好的李家已欠了医院几千元。

  该校的教导主任吴某证实了李某所说的大部分情况。他表示,事情发生时他虽不在现场,但许多刚下课的学生均可证明是余某在操场边玩弄浇花水管,并导致从这里经过的李某的儿子被绊倒,由于其后脑勺正好碰到地上的铸铁水漏,因此导致受伤较重。他说,学生受伤后学校马上将其送医院抢救并通知了家长,当晚还特意派了两个老师轮流值夜。校方根据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为自己没有主要责任,但应当承担小部分责任,因此一直积极处理此事,除了通知双方家长调解此事外,还考虑到李家的经济困难,先为他垫付了8000余元医疗费用。

  但双方家长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分歧却很大。受伤学生的家长认为事故完全由玩水管的学生引起,希望对方家长至少负责60%的医药费,余下部分由自己和学校分担;但余的家长却表示,他们翻查资料后认为,学生是在学校组织活动时受伤的,并且也是由于学校放置在那里的水管而引发事故的,根据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必须监管、保护好在校学生的安全,因此全部责任都在学校,自己出了2000元医药费,已尽了责任。若受伤学生的家长不满意,可以其他途径上诉。

  夹在中间的学校为此多次联系双方家长调解,但却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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