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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被烧伤女孩上诉 认为学校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04:38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高二女生小娜上化学实验课被烧伤,崇文区法院一审判决92中赔偿6510元。昨天,小娜的代理律师称,17岁的小娜已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去年10月15日,在92中就读的小娜上化学实验课。由于课前没有进行分组和安排座位,小娜只能从旁边观看同学做试验。做实验过程中,小娜的同学用一个烧杯代替木块垫酒精灯,老师当时未制止。结果酒精灯被一名同学碰倒后,小娜的脸部、颈部、双手被烧伤。经
诊断为深二度烧伤。小娜的父亲起诉至崇文区法院,认为学校管理不善及老师未指导学生正确操作才导致事故发生,学校应赔偿10万多元。

  今年10月22日,崇文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学生进行化学实验存在一定危险,学校没有足够注意,也没有落实学生分台实验引发烧伤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学校在已支付1.4万元医疗费后,再赔偿小娜6510元,其中精神损失费4000元。对于小娜的后期治疗费,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该费用属合理损失范围,口头告诉小娜的父亲“等以后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解决”。

  上诉书中列出了三个理由: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但一审判决遗漏了小娜提交的后期治疗瘢痕需45000元的证据;一审判决书认定92中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实际上学校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小娜已获得的14834元医疗费赔偿是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并不是学校所赔;应追加当时与小娜做实验而碰倒酒精灯的同学为被告。

  目前,市二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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