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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区参与完善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07:28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刘轶梅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党的执政能力内容做了新的概括,提出了要提高五个方面的能力,其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作为五种能力的一项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社会转型及非单位化的社会发展新形势下,社区的社会功能迅速扩张,社区参与意识逐渐加强,社区参与必将成为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重
要载体,有利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社区参与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离不开社区居民自治。实行社区自治就必须吸引广大居民群众,从自己切身利益出发参与社区的公共生活和建设。社区参与就是社区成员以各种方式,在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领域中,参加社区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活动,分担社区责任,分享社区发展成果的行为和过程。完善城市居民自治,是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一个目标,就是要促进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扩大社区基层民主。参与是民主的前提,没有居民的广泛参与,就不可能有社区民主的发展。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广泛程度以及参与的有序程度,是衡量民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越高涨,参与的有序程度越高,说明民主化水平越高。

  当前,社区建设与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如何使社区成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区建设和发展之中,整合社区资源,共创共建美好家园。社区成员自觉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是社区建设和发展的根本动力,社区参与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社区发展的程度。社区基层民主建设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社区建设的实质是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和促进社区发展的过程。通过社区居民投身社区建设、解决社区问题、谋求社区发展、参与社区管理等活动,社区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现社区自治。

  培养社区参与意识也就是培养民主意识

  公民的民主意识基础是政治参与意识,同时民主意识中的平等观念、集体决策观念、主权民权观念等在社区参与中都会有所体现。培养社区参与意识,使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提高参与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活动的积极性。广泛的社区参与是居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必要前提。

  培养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就是使社区成员利益社区化。当社区成员感到社区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参与能够有效维护其利益时,自然就会萌生参与社区事务的动机与期望。反之则会出现不参与或假参与的现象。社区成员利益社区化就是要强化社区成员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社区成员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参与社区事务的愿望。从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史不难发现,社区建设本身就是社区成员利益社区化的重要表征,只是在深度和广度上还显不足。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将单位的服务功能向社区转移,特别是政治、福利、保障功能等。降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依存度,使社区居民除工作之外的其他利益关系都能在社区中得到体现。这就要求街道和社区基层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工作力度和发动深度,积极主动与社区成员加强沟通,使社区成员对社区的建设情况和活动内容充分了解,有利于做出参与其中的决定。

  社区参与的组建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载体

  社区居民的特点是比较“散”,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调动社区居民的。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体现在以横向结构为主的组织网络中。社区居民相互关系的重建和社区整体关系的重建组织化是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条件。目前,街道和社区在社区建设中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联系结构,而社区的真正关系是以横向结构为主的。针对社区居民,必须设法提高居民的自组织能力,强化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参与冲动。通过建立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把居民联系起来,使之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正式组织是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户代表会议等法定组织,正式组织承担着非正式社区组织不能做的事情,例如解决各个非正式社区组织自身难以解决的矛盾、难以调解的关系,为难以管理的事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还有召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就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事情进行决策,向政府反映居民的需求,监督社区内各个非正式组织,为非正式社区组织活动创造条件等。

  构建社区参与的保障体系才能促成更广泛的民主

  我国的社区管理是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为了适应城市社会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全方位转型,弥补改革中出现的管理缺位,社区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在形成城市社会管理的微观重心。

  由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条块关系理而不顺,社会化管理体系尚未成型,必须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完成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由行政化管理系统向法制保障下的社区居民自治体系的转变,实现城市基层社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共建的可持续发展。一是以法规形式界定政府、社区、社会团体三方的职权,强化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同时也要明确各个部门及社会团体在相关活动与事务中的职责和任务,使条块关系得以理顺,减少矛盾与冲突,从而减轻街道、社区基层组织负担。二是建立健全社区服务志愿者制度。从法律上明确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的地位,在这一制度中可以规定每个社区成员应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和内容。党、政、工、青、妇等各种组织应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并把其作为考核干部职工的一项内容。规定一定时期及次数的社区服务志愿者可优先升学、就业等鼓励性政策,采取社区成员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可以储蓄的办法,留待以后需要时用,以进一步推动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持久地开展下去。三是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居民参与的最佳路径依赖当然是居民自治,而居民自治又是社区建设的基础和依托。推进社区建设的目的不是为了强化行政管理,“管”好居民,而是为了加强社区自治,培养居民的自组织能力,使居民真正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加强社区自治就必须使社区自治制度化,要推行区务公开,社区事务的处理应在阳光下进行,决策情况、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都要及时向居民公布,便于居民民主监督。要健全居民会议制度,坚持开好居民代表会议,充分发挥居民代表会议的沟通和监督职能,加强与广大居民的经常性联系;健全民主监督和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协商对话、信访、举报、民意测验以及大众传媒等监督渠道和手段的作用,为广大居民自觉主动参与社区发展和管理提供积极的政策动力,开辟优越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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