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权归属渐成共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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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08:36 东方网-劳动报 | ||||||||
近来,有关死刑核准权的归属问题再次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学术界和司法界在经历了几次全国性的大讨论后,基本已达成强烈呼吁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下放24年之久的死刑核准权的共识。日前,记者就这一话题走访了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翟建律师和该所的刑辩律师张培鸿。 翟建律师同时兼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研究会的主任,对于死刑核准权的归
翟建律师首先论证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的必要性。他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但自198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因特殊治安形势,先后通过颁布决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方式,将杀人、抢劫、毒品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及军事法院行使。但《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一部专门法律,而《刑事诉讼法》却是基本法律。目前显然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 翟建律师强调,为什么要尽快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这是因为我国法院的特殊性构成。以上海为例,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要交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再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这显然不合理。根据常理,同一个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不可能在同一件案子上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在这种状况下再进行“核准”,显然没有意义。翟建律师同时认为,相比最高院“抓”在手里的危害国家安全、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杀人、抢劫等下放给省高院的死刑核准权显得太低。 翟建律师提出,既然要收回下放24年之久的死刑核准权,最高院的步子不妨迈得更大一些,将死缓的核准权也一并收回。因为死缓也是死刑,只不过是另一种执行的方式。在这一点上,死刑和死缓理当一视同仁。 张培鸿律师则表示,从他的办案经验看,我国各地方法院在判处死刑的标准问题上存在差异,这会造成在一个省不判死刑的罪犯,到了另一个省却会被判死刑。如果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将能保证“至少无辜冤死的情况不会增加只会减少”。同时,张律师对收归问题又提了不同的看法。第一,由于终审之上增加了独立的核准程序,收归的举动可能会对省市高院在终审死刑案件的责任心问题上带来微妙的影响;第二,此举定会大大增加最高院的工作量,尽管最高院有意为此在全国各大区成立分院,但就中西部交通不发达地区而言,提审以及调查的代价还是太大。 记者徐进(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