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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华案牵出中行3违法官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1:53 新京报

  分别被判6到8年,二中院终审驳回其中两人上诉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原处长肖德林、原副处长蔡国庆、进口科原副科长王续起任职期间非法出具6500多万元的金融票据,三人被朝阳法院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名判处6至8年的有期徒刑。蔡国庆、王续起以其行为不违规为由提起了上诉。昨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二人的上诉。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在调查赖昌星
走私集团过程中发现的。

  1998年下半年,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到中行北京分行开具800多万美元的进口信用证。但在中商公司递交的申请文件中,缺少付汇核销单、购汇申请书、进口付汇备案表、合同等必备文件,也没有中行北京分行信贷部门的授信额度审批。

  此时,中商公司已因涉嫌骗汇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按规定,银行遇到这种情况不能开具信用证。在没要求中商公司补交必备文件,也没有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下,他们三人同意中商公司分别以北京中侨投资实业发展总公司、北京巴黎公寓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担保。

  因肖德林的审批权限在100万美元以下,所以三人以“化整为零”的方式,为中商公司开具了10笔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金额为83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00多万元。中行北京分行为信用证款项进行了垫付。

  随后,中商公司和担保公司拒绝支付款项。不久,中商公司因经营问题被撤销,中行6500多万元资金付之东流。

  1998年,中央专案组在对赖昌星案的调查过程中,意外发现肖德林等人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此案因此侦破。

  朝阳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他们3人6到8年的有期徒刑。蔡国庆、王续起以行为不违规,损失有可能追回为由提起了上诉。

  昨日,市二中院认为,肖德林等3人违规出具信用证,造成6500多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市二中院因此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报料线索一经采纳,奖金至少百元,还将进行线索评奖,奖金最高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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