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画款是否取走成了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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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2:12 新闻晨报 | ||||||||
画家无法举证输官司 记者沈凤丽通讯员梁宗 晨报讯 为了追讨一笔画款,上海画家王先生与香港朵云轩有限公司老板钱女士对簿公堂。然而,由于举证不能,画家最终输了这场官司。
1989年,王先生在香港举办画展时,结识了香港朵云轩有限公司经营字画买卖的钱女士。王先生便委托钱女士在香港代为出售他创作的字画作品,彼此口头约定了画款的分成。此后,双方按约定往来。 1991年11月20日,王先生将自己出售字画的31394美元和1万港币委托钱女士存入香港银行,钱女士出具了一张字据。此后,王先生想要回这笔存款时,钱女士以王先生已取走钱款为由拒绝归还。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钱款及其相应利息。 法庭上,钱女士承认王先生委托她代为存款,并由她出具字据。但辩称在出具字据的当天,王先生称急需用钱,便按照银行汇率折价分两次取走了款项。为证实这一事实,钱女士出示了王先生于1991年11月20日当日取走36.5万元港币所留下的两张字据。经司法鉴定,两张字据确系王先生的亲笔,但王先生却认为这两张字据是与钱女士在其他经济往来中所写,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责任分配原则,王先生认为钱女士之后提供的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此时举证责任在王先生一方,但他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要求钱女士返还钱款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万余元的诉讼费由王先生独自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