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没挣到钱被判了三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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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2:14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通讯员冯松记者彭信琼)“我只是递了一下钱,一分钱也没挣到。”被告人于鸿因传递毒品和毒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她认为自己很冤枉。 今年5月13日23时许,无业人员何振国在海淀区清河镇一小区超市门口,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为其传递毒品和毒资的于鸿、马舰同时被捕。
9月29日,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于鸿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于鸿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她说:“我只是递了一下钱,一分钱也没挣到,法院定性不当。” 近日,市一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于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据法官介绍,于鸿虽没挣到钱,但贩卖毒品罪不是以是否盈利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违反了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