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他人挂靠 招来71万欠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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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2:24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答应两好友挂靠在自己物业公司名下,却因其中一人与某商贸公司订货未付款,被诉至法院。近日,延庆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偿还71万余元的巨额货款。 2002年初,为了承包某工程,张某和朱某挂靠在延庆县某物业公司名下。同年4月,二人以该物业公司的名义与某商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订购了价值69775元的钢材,合同上加盖了该物业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两个月后,张某与朱某瞒着物业公司,私自与某商贸公司协商,增加了10倍的订货量。当商贸公司全部发完货后,拿着合同要求物业公司结账时,遭到拒绝,后商贸公司诉上法庭。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称只能承担部分货款,张某、朱某二人未得到公司授权,而产生的债务应属其个人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虽然在签订合同次日对二人的权力进行了限制,但未告知商贸公司,故商贸公司有理由认为与张某等二人发生的购销行为已经得到了物业公司的授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付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