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职工有精神病 单位医院各赔三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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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2:24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患精神病的隐私被单位披露,白女士告单位、讨名誉权。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和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分别赔偿白女士3000元。 据了解,白女士是某贸易中心职工。去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北郊医院应该贸易中心的要求,出具了白女士患有人格障碍的诊断证明。同年7月,该贸易中心在海淀劳动仲裁委补缴保险案开庭公开审理时,出示了上述证明。白女士称,该贸易中心和北郊医院共同侵害了
法院认为,白女士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属个人隐私。该贸易中心和北郊医院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杨京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