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三名“内鬼”终审获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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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2:25 法制晚报 |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6000万元 在赖昌星专案组办案过程中暴露 本报讯利用金融体制上的漏洞,原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处长、副处长、该处进口科副科长非法出具6000万元的信用证。 今天上午10时,三人在二中院领到了自己的刑事判决。据了解,这三个“内鬼”是在赖昌星事件发生后,赖昌星专案组在调查赖昌星案的过程中查出银行有问题而被揪出。 今天上午,二中院终审裁定,肖德林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蔡国庆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王续起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肖德林原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处长,蔡国庆原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副处长,王续起原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进口科副科长。法院认为,肖等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符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三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及其北京分行对于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且造成了重大损失,均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予惩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至9月,在肖德林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处长、蔡国庆担任该处副处长、王续起担任该处进口科副科长期间,该单位受理了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商公司)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远期跟单信用证的业务。中商公司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递交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文件中,缺少进口付汇备案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购汇申请书、合同等必备文件,且缺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信贷部门的授信额度审批。 三人在审核、审批中,既未责令中商公司补交上述必备文件,也未向非授信客户中商公司收取保证金,便同意中商公司分别以北京中侨投资实业发展总公司、北京巴黎公寓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担保,且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开立单笔大额信用证,金额共计80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000余万元)。 上述信用证款项均已由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垫付,中商公司及担保人均未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造成该银行重大的经济损失。后三名上诉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作者: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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