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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官一法警被追认烈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5:55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通讯员 张娅)近日,省政府批准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在去年“7·14”爆炸案中壮烈牺牲的刘乐江、杨民民、李晓宏三位同志为革命烈士。

  2001年8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耿翠兰与被告王大勇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一案,并判决:王大勇因私自出卖其与原告的夫妻共有房屋,补偿原告耿翠兰4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但被告王大勇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于是就在2002年7月,
原告耿翠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王大勇无业且长期不回家,执行法官数次寻找难以找到王大勇,执行未果。

  2003年7月14日上午10时20分,耿翠兰给执行庭办案法官打电话称,王大勇来到西安市炭市街综合大楼她经营的摊位处,请求法官前来执行。执行庭办案法官接到电话后,迅速出动。11时20分许,执行法官刘乐江、杨民民、法警李晓宏、艾克剑、司机寇琳共5人一起赶到现场。王大勇看见执行法官赶来,即引爆藏匿怀内的自制爆炸装置,导致刘乐江、杨民民、李晓宏当场死亡,艾克剑身负重伤,寇琳负轻伤。

  事件发生后,引起全国震惊和关注。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派专人来陕慰问烈士家属,看望伤者,指导善后工作。省政府及法院部门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妥善处理了善后工作。省政府认为,刘乐江、杨民民、李晓宏三位同志出于对国家审判事业强烈的责任意识,为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执行任务时壮烈牺牲,批准追认三人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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