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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惹祸 生产厂家负主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6:0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新都人刘明被朋友胡飞点放的鞭炮炸伤,刘将胡飞及鞭炮生产厂家、鞭炮出售商一起告上法庭。昨日,新都法院以爆竹有质量隐患为由,判处被告胡飞及新津县某鞭炮厂赔偿刘明28000余元,鞭炮厂负90%的责任,赔偿26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24日上午,刘明和胡飞在亲戚家做客,胡飞购回由新津县某鞭炮厂生产的“雪花响箭”数十支。因未参照燃放说明,胡将爆竹水平放置在离地面约1米高
的铝制蒸笼盖边,而未插入空筒。胡点燃引线后,爆竹在放置点发生爆炸,3米外人群中的刘明左眼被爆炸残渣击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明身体受损,系产品质量缺陷造成,鞭炮厂应承担90%的责任。被告胡飞疏于安全操作,应承担10%的责任。因没有证据证明,产品质量缺陷是在销售环节发生的,因此鞭炮销售商不承担责任。年关将至,法官提醒市民,燃放鞭炮应注意安全。(文中人均为化名)黄小龙记者郭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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