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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7:36 潇湘晨报

  “对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将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昨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了如此规定。

  非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

  按照《意见》,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
门编制政府公共投资计划,经可行性论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项目需经市政府全会讨论通过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审议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对政府公共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投资决策咨询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意见》明确,在政府公共投资决策形成的各个环节上将建立和完善决策问责制。对承担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工程咨询、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因不遵守法律、法规或失职失责导致违反建设规划,或严重超出预算成本,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污染环境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同时,对非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明确,将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实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权

  《意见》落实了企业投资的自主权。《意见》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依法为其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

  对非政府投资,将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同时,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

  在鼓励非政府投资的同时,《意见》对企业投资行为也作了规范。按照要求,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性基础设施优先非政府资本

  《意见》对政府公共投资领域进行了合理界定。按规定,政府公共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城市应急系统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以及其他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资源配置等。

  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将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将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即可。

  对非经营性政府公共投资项目,政府将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实施,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代建单位应当具有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同类工程建设的资质,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均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按照《意见》,政府对收费公路、公交、水电气供给、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将实行开放政策,将逐步退出非政府资本有投资意愿的上述领域。政府对新投资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BOT(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TOT(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转让—运营—转让)等方式以及信托投资、ABS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对政府已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将授权原投资主体单独或与其他社会投资者共同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市场化运作。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还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改革市属政府投资公司

  《意见》同时对市属政府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的改革作了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投资公司持有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合理划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明确投资公司改制成本构成和来源。

  《意见》为投资公司的改制重组提供了4种可供选择的模式,即:通过转让政府持有的产权、吸引社会资本增资扩股等方式,将投资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或将多个投资公司合并重组,吸引社会资金对重组后的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以部分资本(资产)入股,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入股,组建多元化投资子公司;或集聚多个投资公司优质经营性资产组建新的公司,吸引社会资金对新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培育成上市公司等。

  投资公司改制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必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同时,投资公司改制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国有资产(股权)的管理,建立健全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投资公司的国有股权(产权)转让收入、国有资产(股权)收益将归口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支付国企改革成本或纳入政府偿债基金。财政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股权(产权)转让收入、国有资产(股权)收益的收缴和管理。

  本报记者 邹爱华 实习生 王 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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