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给错钱 有人想私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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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8:50 中国宁波网 | ||||||||
宁波日报讯(记者冯小平)昨天上午,江苏溧阳籍张某夫妇在法院和银行工作人员面前,不得不将几天前恶意侵占的4万多元钱归还银行。 11月22日下午1时许,张某夫妇一起来到位于江东的一家农行储蓄所,两人拿出一本本地银行卡要求临柜员从卡中提取43498元,汇入一户名为姓李的外地银行卡内。不料临柜员一时疏忽,误将本地卡的支出操作为收入,导致该卡上的存款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43
事件发生后,银行方面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了解到张某夫妇在鄞州潘火立交桥下无证经营着一家装饰店。但当大家赶到那里时,夫妇俩已离开宁波不知去向。后来通过做张某弟弟的思想工作,警方才与张某夫妇通上电话,要求他们马上回来归还这笔款项,但数次催讨都没有结果,张某在电话里还振振有词地提出要按比例分享这笔钱,否则一分也不还。银行最后提出给予他们1000元的酬金,遭到两人拒绝,并说:“给这么少,当我们是要饭的呀?”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银行只得借助法律援助。昨天上午,江东法院查实张某夫妇在另一家银行有存款,立即要求予以资产冻结,并随即准备起诉。张某夫妇闻讯后,即同意如数归还不当所得的43498元钱。 张某夫妇利用银行的工作失误恶意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该如何处置?记者为此请教了本市一位资深律师。该律师称:这对夫妻行为的性质,应该认定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归还因不当所获得的利益。此外,不当得利者在明知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还故意侵占他人的财产,应被视为恶意的不当得利,对恶意的不当得利者,其在返还所取得的不当之利时,即使该利已经减少或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的义务。 该律师指出:针对上述案件,银行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解决的途径,张某和施某必须将不当侵占的43498元及加算的银行同期利息归还给银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