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养老金”制开始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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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1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沙文蓉)退休后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还能享受一笔由本人和企业共同缴纳累积的“第二养老金”。记者昨日从省劳动部门获悉,我省开始推行企业年金制度,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建立这样的补充养老金。目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经下发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企业年金方案备报表》。 建立年金须自愿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通知,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只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每年缴清费用的、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集体协商机制的,均可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劳动部门指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必须尊重职工意愿,并不强迫执行。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试用期满的职工,并对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适当倾斜。允许企业从企业筹集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对本企业已退休人员的适当补偿。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其他企业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制定的年金方案应向劳动部门备案,填报《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劳动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之有无异议。 费用由企业职工共缴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企业年金方案报经劳动部门备案无异议的,企业缴费部分可按我省有关规定税前列支。 领取年金要待退休后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所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已建补充养老保险改为年金制 我省对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前,经批准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也作了规定。要求这些企业将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修订为企业年金方案,并将受理范围和程序重新报劳动部门备案。并要求各地对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总数、实施方案、资金来源、基金总量、财产质量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凡与规定不一致的,尽快修订完善。 基金受托机构须备案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在我省境内经办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的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向县以上劳动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在我省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同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开展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机构,未列入劳动保障部认定的,应逐步退出企业年金市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逐步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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