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少女掏20万“取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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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55 沈阳今报 | ||||||||
见习记者王丹新闻回放2004年10月21日晚上9点42分,一辆丰田吉普车在黄河大街友谊桥处由北向南行驶时,遇情况驶入反道,与由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行驶的18岁女孩小雨相撞,小雨被撞出20多米,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5日死亡。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后被抓获归案。 今报讯 “谁家都这么一个孩子,人被撞死了,他们花了20万,人和车就被放了出来。
18岁的小雨是辽宁省一所重点中学的高三学生,初中时,曾荣获全国奥林匹克化学竞赛一等奖,全国英语竞赛二等奖等。 逃逸肇事司机在被交警支队拘留15天后,交了20万元预赔金,被“取保候审”。 认定:逃逸司机负全责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皇姑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明:根据调查所获取的证据情况看,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反道,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司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小雨没有违法行为。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度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司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小雨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交警:可以“取保候审”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处负责这个案子的冯先生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肇事司机可以取保候审,并且司机已经交了20万元的预赔金,行政拘留正常应该15天,15天后就应该放人了,并且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按照死者的年龄,家属应该获得十几万元的赔偿。 律师:属于“情节恶劣” 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宋建华律师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取保候审一般应该符合以下规定,一是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取保候审不足以危害社会的;二是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三是怀孕或哺乳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的。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致人死亡,应属情节恶劣,根据法律规定,其量刑应在三到七年之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