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堵上“信用体系”法规空白(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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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55 沈阳今报 | ||||||||||
记者张雷/文见习记者常晟罡/摄 互动热线:2269040581698119 今报讯继市民沈长征提出将《职场信息征集使用办法》列入地方立法议题后,辽宁省信誉协会的副秘书长李勇也向省人大提出了制定《辽宁省信用征信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建议。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 从1997年开始,李勇就开始从事关于企业信用的研究工作。他认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其实质就是要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发展,这个经济发展,是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寻求发展之路。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辽宁省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信用完全依附国家信用,企业缺乏树立良好信用形象的内在动力。直到现在,辽宁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我建议出台地方法规,规范一下信用征信管理。”李勇说。 信用征集应成一个体系 时下,工商部门、银行会在媒体上披露某些企业的不良记录,但一段时间后,人们就查不到这些相关的信息了,其原因就是没有将这些企业的信用记录保存在一个体系中。因此需要经由信用征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信用征信业务活动的法人机构,建立一定规模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对政府、企业、个人的信用记录进行长期持续的保留并及时更新,该机构为第三方中介机构。 一个不良信息或好的信息,保存的时间应当在7年左右,让渴望了解这类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有一个直观的认识。信用征集也需保护隐私 鼓励社会信用信息公开,也要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哪些是应该公开的,哪些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规定谁有提供信息的义务,谁有进行信用惩罚的权利,谁有进入信用征信行业的资格,等等。确保信用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地建立和发展。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人书面同意。 披露信息也有一些禁区 对于企业、个人不良信息的披露,也需要严格的法律界定。下面几方面的内容,征信公司可以向他人披露。(一)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即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额,由信用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二)法律、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三)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四)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用、信誉信息。 除此之外,他人再想了解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就必须得到当事人或企业的书面同意。如果征信机构违背了上述内容,也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众议立法”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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