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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鱼打伤鱼塘主,被判赔偿千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0:55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浦文 记者 殷学兵)到他人鱼塘偷鱼被发现,将鱼塘主人打伤,因此被告上法院。日前,浦口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打伤的鱼塘主人获赔1400多元。

  原告陈付鱼(化名)是浦口区人。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20日晚10点多钟,他去自己承包的鱼塘,发现同村人董某和外地人刘某在自己的鱼塘偷鱼。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争
执中,陈付鱼用木棒在刘某腿上打了一下。董某见状,即拳击陈付鱼,致其受伤倒地,住院治疗。事发后,陈付鱼将董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得到相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董某殴打陈付鱼致其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陈付鱼要求刘某赔偿,因无证据证明刘某致其受伤,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在进一步查明事实基础上,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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