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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遇车祸受伤,无奈写下“免赔保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0:55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大理 记者 殷学兵)打工仔送货途中遇车祸受伤,所在公司为逃避赔偿责任,“逼”他写下不要单位赔偿保证书。因所写保证并非出于个人本意,事后,该打工仔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裁定公司赔偿后,公司不服,又将打工仔告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定。日前,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今年25岁的沈某是安徽省淮北市人。沈某称,去年6月,他应聘到江苏某工贸公司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工伤保险。当月26日上午,沈某被公司安排外出送货。办完事骑自行车回公司途中,撞
上了一辆出租车。当场,腿部受伤的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今年1月,白下区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沈某获得赔款4000多元。事后,沈某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前者认定沈某为工伤,后者评定他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因公司未替他办理工伤保险,沈某于是和所在公司就赔偿问题谈判,但未能达成一致。沈某随后向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9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定,沈某所在公司应支付其伤残金、医疗费等1.9万余元。裁定下达不久,工贸公司以不服裁定为由,将沈某诉至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省劳动仲裁委的裁定,判决其不承担沈某的工伤赔偿责任。本月26日下午,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工贸公司称,交通事故后,沈某已以书面形式给公司写了两份说明和3份证明,保证交通事故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放弃因工伤向公司索赔的权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沈某放弃索赔权利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他们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沈某辩称,那两份说明和3份证明,是在公司胁迫下写的。他说,白下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期间,要求他回公司开误工费证明,否则就很难得到赔偿。沈某只得回到公司,请求开具证明。公司听说后对沈某讲,要想拿到公司开的误工证明,沈某必须先写下保证,保证自己自愿放弃向公司索赔的权利。沈某说,无奈,他只好答应。于是,他按照公司事先为其拟好的稿子,抄了两份说明和3份证明给公司。沈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而说明和证明又显失公平,应属无效。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立即履行省劳动仲裁委的裁定,一次性支付其医药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伤残补助金、回乡安置费等共计1.9万余元。当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记者在法院大门外遇到了沈某。因为没钱买衣服,瘸着伤腿一身单衣的他站在冷雨中,冻得直抖。沈某说,公司为了这个官司,花钱请了两名律师。而他因为没钱,只好自己买几本法律书来打这场官司。他说,无论结果怎么样,他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显失公平的“保证”不能算数昨天,记者就沈某保证书一事,采访了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祥。陈志祥认为,显失公平的“保证”不能算数。陈志祥说,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已订合同。本案中,沈某称其保证和声明,是公司以开误工证明作为条件,胁迫他写的。如果法庭经审理查明属实,他的保证和声明就不能算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保证和声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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