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急需二次手术费 肇事者被判先行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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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4:23 法制晚报 | ||||||||
法院认为:虽然手术尚未发生,但根据诊断证明进行是必须的 本报讯(记者付中)发生车祸后,交警打30多次电话,为伤者金先生讨回数万元医疗费。但面对二次手术费,肇事 单位和司机张某又企图“赖账”。近日,朝阳法院判决张某先行偿付金先生二次手术费2.5万元,其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今年3月1日,北京渔阳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张某,驾车在朝阳区阜安西路将一辆松花江小客车撞翻,车内金先生做了 脾切除和开颅手术。经交管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全责。 今年4月金先生出院时,需要取体内固定物及颅骨修补术,手术费2.5万元。为此,金先生家人多次请求出租车公 司及司机张某,先行支付,但均被拒绝。故告上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违章驾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渔阳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金先生二次手术费尚未 发生,但根据医院诊断证明,金先生进行二次手术是必须的,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