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餐车不开发票的违法习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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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6:34 时代商报 | ||||||||
◎王岚 乘客在火车上用餐,很少见餐车开具发票的,可是一名法学硕士生对此较起了真儿。据《京华时报》11月29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郝劲松因在餐车上消费而索要不到发票,近日将北京铁路分局告上了法庭。但是他要求对方补开正规发票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郝劲松败诉的理由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餐车服务习惯,郝劲松主张索要过发票,负有举证责任,而郝劲松却没有证据证明索要过发票,因而其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法院的判决是对是错,姑且不敢妄发议论。但有以下三点疑问挥之不去,在此抖胆发问。 其一,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按此规定,铁路餐车收了乘客的餐费后,不管乘客是否主动索要,餐车都应当向乘客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是餐车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他们的权利。 其二,法院用作判决郝劲松败诉理由之一的“餐车服务习惯”,可能每位乘客都知道,就是乘客用餐前先付款点菜,服务员开具餐券,乘客用餐后凭餐券索要发票。但实际上,拿着餐券索要不到发票的情形,眼下相当普遍,绝非发生在郝劲松一个人身上,那些经常乘坐火车的法官们,想必也曾遭遇过、见到过这种情形。 其三,其实人人都很清楚,铁路餐车在依法开具发票、依法纳税这方面,目前还是一个“死角”。一名法学硕士生在这件事情上较真儿,令人欣喜。他要维护的绝不是个人的权益,而是所有乘客的权益,更是在维护国家的利益,可是他的正义而勇敢的行动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