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有偿招领,标准怎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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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6:3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李凤虎)“如今,拾金不昧也不再是免费午餐了,但也不能漫天要价。”为取回自己丢失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失物,支付了100元酬金的郑州市民李先生说。 11月26日,李先生在丰庆路一家商店打完公用电话后,却把钱包忘在了商店。当李先生想要回钱包时,店主王某却要求李先生支付200元酬金。双方为此争执起来。随后,李先生考虑到钱包里面有自己的重要证件,最终经过讨价还价,李先生支付了100元酬金,才取回
昨天上午,李先生告诉记者,招领失物支付一定的酬金,从心理上可以接受,但需要有个具体的酬金标准,不能漫天要价。 据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原海鹏介绍,拾得遗失物品后,一般情况下,拾物者应将其交到附近派出所、交通岗亭、巡逻民警。目前,失物招领索取酬金缺乏法律依据,公安部门对此只能对当事人双方调解处理,具体报酬标准由双方协商决定。 据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义华介绍,从目前已经提交的《物权法》草案来看,对失物有偿招领的标准,也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争执不下,可以到法院进行裁决。但是,拾物者要想享有法律赋予的索要报酬的权利,前提条件是必须要履行自己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将会构成侵权甚至负上刑事责任。 据悉,有偿招领的行为在国外并不鲜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