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粮食购销 每月必须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8:09 重庆商报

  本报讯 (记者吴从斌)市粮食局昨日发布消息,我市将逐步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控,预计明年初,我市将开始试行粮食月报制度。

  在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粮食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粮食宏观调控的难度增大。为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今年上半年国务院等部门先后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根据新的管理办法,我市着手对全市的粮
食批发、零售、加工经营者(包括私营个体企业)的数量、经营主要粮食品种的数量、来源、批发和零售的渠道,批发零售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

  市粮食局称,粮食月报制度由粮食管理部门与统计部门共同完成,要求所有经营粮油产品的超市及所有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都要对自己经营的商品粮食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做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月报表。具体做法为:所有粮食经营企业、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按照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同时,也应报送当地统计部门。届时,未建立经营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的企业,将被处以行政罚款。

  收购劣质粮食最高可罚20万

  本报讯(记者吴从斌)市粮食局昨日透露,根据我市拟定的最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收购劣质粮食的经营者,最高将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取消其经营资格。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这五种情况最高均可处以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市粮食局官员介绍说,以前由于粮食流通都是由粮食主管部门一手操作,如今体制改革将粮食流通放到各地粮食公司,尤其是今后部分民资、外资参股粮食公司后,粮食质量是否会达到要求必须要有制度上的保证,此次出台处罚条款,其目的就是防止出现集中收购劣质粮食坑害市民。

  另据透露,根据新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市粮食局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重庆商报)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犬夜叉
封印的半妖犬夜叉
3DMM
温柔妹妹之3D篇章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