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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周璇》摄影作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8:58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丁慧)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周璇的人像摄影作品用于VCD光盘,日前被市一中院一审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1.8万元。

  上世纪30年代,著名摄影家吴印咸曾为周璇拍摄过一幅人像作品,并于1981年首次发表。2002年,广州“俏佳人”公司制作、发行了周璇主演的《红楼梦》、《马路天使》等六部电影的VCD光盘,外包装封底上均印有吴拍摄的《周璇》。吴印咸女儿吴筑清获悉后,认为
广州“俏佳人”公司在未经许可、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父亲拍摄的照片,已构成侵权,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璇》首次发表于1981年,根据法律规定,该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的五十年,即至2031年止。作为仍处在保护期内的摄影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由吴印咸的继承人继承。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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