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首次对未成年人实施暂缓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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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10:41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南昌11月30日专电(记者李美娟)南昌市一少年刘某因伙同他人抢劫财物被捕,但因其未满16周岁,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为教育感化刘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一审“判处”刘某暂缓判决。法院对被告人实行暂缓判决在江西省尚属首次。 2004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15岁的刘某和吕某(另案处理)在网吧与敖某聊天后,在万寿宫垃圾中转站发现熊某。吕某提议抢对方的钱,随后他们对熊某拳打脚踢。当发现熊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为教育、感化、挽救刘某,给其悔改自新的机会,该院作出暂缓判决的决定。并向刘某所在的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发送《监管令》《社会服务令》,责令刘某按照上诉两个指令的要求在3个月的考察期内悔过自新,为社会提供一些无偿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