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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今天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10:48 南京报业网

  新闻提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常常处于相对弱势,其权益也常常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今天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则以相应的法律条款,规定了违法用工必须付出的代价。为此,本报邀请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有关人士,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举报违法用工将有奖励

  “以往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都是劳动者本人,很少有‘陌生人’帮助别人来举报,《条例》实施后,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同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还应给予奖励。

  有关人士说,具体奖励办法还需等相关文件出台后才能操作。

  举报投诉不可超过两年

  对违法用工行为,是否可以不计年份随时举报?答案并非如此。有关人士指出,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部门不再查处。

  那么,两年时间应如何计算?《条例》规定,所指的举报期限,应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关人士举例:周某在1990年至1993年1月在一家公司打工,其间没签劳动合同,但在1993年12月份,随着《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周某若想投诉1990年至1993年11月间公司的违规行为,则劳动监察无法查处,因为该公司违章行为已经消失。但如果周某至今仍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投诉将视为有效。

  职介违规操作最高可罚五万

  目前,社会上职业介绍机构鱼龙混杂,而在以前,对于那些违规操作的“中介”,最高只能处以3万元的罚款,《条例》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时劳动也将受罚

  如果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是否会受到惩罚?有关人士介绍说,《条例》没有颁布前,对于类似的违规行为,是按照每超1小时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但在《条例》实施后,处罚方法则是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工从业将更有保障

  女工由于生理原因,在一些特殊生理时期往往需要更换或停止原有工作,但这点在现实中往往难以实现。《条例》颁布后,女工从业将会更有保障。

  《条例》特别制定了一条规定来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是: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等。

  有关人士介绍说,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南京日报记者 黄允 整理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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