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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口伤人市政管委首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2:10 新京报

  法院认为市政管委应保证公共设施安全,判赔“坠井人”3万元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昨日,北京市市政管委首次在“污水井伤人”案中败诉,赔偿掉入井中骨折的小郑各项损失3万余元。

  据小郑起诉称,去年11月28日晚,他在世纪鑫隋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吃完饭后欲开车
回家,当他从车前方打算绕到驾驶席上车时,一不小心掉进一个没有井盖的污水井中,造成右腿骨折。第二天,小郑进行了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并休养了近半年。

  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小郑将当晚就餐的餐饮公司、海淀区市政管委、市政公司、北京市市政管委一齐告上海淀法院,索赔经济损失6万余元、精神损失2万元。

  庭审中,4单位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北京市市政管委认为,其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其与小郑的损害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称令小郑摔伤的污水井盖的实际管理者是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该承担责任的应是实际管理者。

  但海淀法院认为,北京市市政管委作为排水设施行政管理机关,对污水井负有管理责任,市政管委应履行责任,保证公共设施的安全,正是由于其未能及时消除污水井无盖造成的隐患,致使小郑人身受到伤害,应予以赔偿。报料线索一经采纳,奖金至少百元,还将进行线索评奖,奖金最高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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