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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语伤人不能伤了白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7:17 哈尔滨日报

  杨启兴本报记者董琳

  有句老话叫“气死人不偿命”,然而近日,黑龙江省海林市法院就对一起“气死人”纠纷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尽管死者是因自身疾病诱发猝死,但是,导致发病的原因却是他为被告和另一人激烈的争吵进行劝解而自己受气后发病,也就是说死者是被气死的。所以,法庭判决对方对死者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这是黑龙江省首例
“气死人赔偿”的胜诉案。

  遛弯老人遇争吵好心劝架却被赶

  年近七旬的刘明,住在海林市的体育馆附近。他有个习惯,就是喜欢每天午后到外面走一走。2004年1月5日,吃过中午饭,刘明就像往常一样走出家门,然而,家人万万没想到,他这一走竟再也没回来。

  据知情人讲,这天下午3点左右,同样住在体育馆附近的居民王会来酒后骑着自行车回家,经体育馆附近时,经常在此拉脚的三轮摩托车车主李海,正推着车子过马路。王会来嫌李海走得太慢,耽误了自己,借着酒劲儿就骂了一句“我撞死你”。李海认为对方欺负人,便与王会来争吵起来,两个人越吵越凶,推推搡搡。就在这时,刘明正巧经过此地,热心的老人一看都是住着不远的邻里,就上前劝架。在老人的规劝下,李海开车离开了现场。而此时,王会来还是不依不饶,看到李海走了,更是生气,于是便把矛头指向了劝架的刘明老人,还扬言让刘明等着,自己回家取刀来。本来是一片好心反倒惹来辱骂,倔强的刘明也气恼了,也较起真儿来,回敬了几句。谁知不一会儿,王会来还真的手拿一把砍刀来到现场,在场所有的人都是又生气又害怕。幸好周围围观的群众报了警,很快巡警赶到,当场制止住了王会来,并随后对他治安拘留。

  一场风波总算过去,人群议论纷纷地散开了,刘明老人独自走在回家的路上……而此时,早已过了刘明往常该到家的时间,老伴儿唐金玲正焦急地等着他回家。直到下午4点多,唐金玲仍没有等到老伴儿,反而等来了一位民警和让她难以置信的噩耗:刘明在离家不远的胡同里突然倒地死亡。

  劝架被气死赔偿起纠纷

  “老头最近身体挺好的,出门还高高兴兴、硬硬朗朗的,怎么可能就突然过去呢?”唐金玲很不理解。此时,她已经听说了老伴儿去世当天发生的事情。在唐金玲的要求下,海林市公安部门对刘明进行了尸检。鉴定结论为,刘明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在多种因素,例如外伤、情绪激动和剧烈运动等的诱发下,导致心肌性缺血,心力衰竭死亡。根据这份尸检报告,唐金玲认为老伴儿的突然死亡与王会来有直接关系:“我老伴儿是出于公道劝架,却受到不客气的语言攻击及威胁,才导致他情绪激动进而丢了性命,所以王会来对我老伴儿的死有直接的责任。”

  随后,唐金玲多次到王会来家,要给老伴儿的死讨个说法,她认为王会来应该为刘明的死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但一直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而王会来认为,自己当天确实是在酒精作用下有些不理智,但是自己既没打他、又没砍他,吵架也不是冲他,所以自己跟刘明的死没啥关系。他还特别强调,他没接触过死者身上某一部位,双方发生口角是否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没有明确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刘明本身就有心脏病,王会来和人争吵时刘明自己上来劝,刘明的发病致死完全是自身原因。

  由于迟迟没有结果,今年5月,唐金玲一纸诉状将王会来起诉到了海林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会来赔偿各种费用17万余元。

  气死人也偿命赔偿有法可依

  通过法庭的大量调查,近日,海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劝架被气死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做出了判决。海林市法院民二庭杨庭长告诉记者:“根据民法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人身免遭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虽然被告没有直接对死者进行人身伤害,但被告的过激行为是导致原告死亡的直接诱因,所以判定被告对刘明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赔偿原告1.5万元。”

  特别提示

  恶语伤人也承担法律责任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哈尔滨东旭律师事务所的王佰春主任,据他介绍,“气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案中,尽管被告不存在主观故意,但是他却是在公共场合与死者发生激烈争吵,使用了带有侮辱性、恐吓性语言,导致“气死人”,所以判决被告承担死者的30%责任。

  看来人们常说的“气死人不偿命”,在现今的法制社会早已经行不通。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行为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同时,王佰春主任向记者介绍了“气死人”案件中根据不同情况,行为人将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里状态的不同,‘气死人’的行为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主要分主观过错,既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比如说吵架,行为人说了一些使受害人生气的话,结果却把对方一下子气死了,行为人要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观故意,既如果行为人是恶意的,明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能激动或心胸过于狭窄,故意找茬儿刺激他,使其犯病,以达到惩罚目的。这里行为人目的是惩治对方,并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了对方,致其死亡,就可以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蓄谋杀人,既行为人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设计重重方案,最终把他气死。那么可以肯定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又实施了具体(气人)的行为,尽管不是暴力,也没使用凶器,但足以必然的引起被害人死亡,就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气死人恐怕是要偿命的。”

  但王主任也承认,在气死人“偿不偿命”的问题上,定责的关键还要看证据。如果行为人只是没有恶意、很正常的说话,却因为对方自己比较激动,导致死亡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气人者既没有故意杀人、害人的愿望,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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