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前隐匿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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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8:59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顾建国)一对夫妻离婚数年后,女方发现在离婚时男方故意隐瞒巨额财产。在找前夫索讨无果后,她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对被隐瞒的近65万元财产进行分割。近日,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男方给付前妻人民币32万余元。 1998年6月,苏女士与丈夫王某离婚。2001年,她意外获悉,离婚前一年,王某曾出资30万元与别人合作办了一家公司,并拥有公司60%的股份。苏女士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状
应苏女士的申请,法院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王某经营的公司进行审计,结论为王某的公司处于赢利状态,王某本人拥有公司60%的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王某作为公司股东,在离婚时未将其在该公司占有的股权及公司利润情况告知苏女士并予以分割,故原告苏女士主张分割王某所占有的公司资产,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