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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儿”碰上法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9:33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今报讯用身体撞人,再向被撞者索赔,老话管这种讹人的方式叫“碰瓷儿”。昨天,沈阳站附近的三名拉脚人,因“碰瓷儿”被送上了法庭。

  今年5月23日,一小伙李某从大连金州来沈阳转车回黑山县老家。不想听错了站,在沈阳南站就提前下了车,只好又乘公交车来到沈阳站。刚下车,打工者装扮的他引起了在沈阳站附近拉脚的徐某、于某、陈某三人的注意。年近半百的三人决定挣点“快钱”。李某刚经
过徐某身边,就被其撞上,随后被勒索了一盒烟。再走几步,李某又“撞”上了于某,这次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于某得到了50元钱。就在李某掏钱时,经过此处的另外两人将李某身上的另外1150元全部抢走。

  第二天,于某和陈某被警察抓获,徐某随后投案自首。

  在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徐、于、陈三人犯有抢劫罪。徐某和于某在法庭上表示认罪。而陈某表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不是抢劫罪,或是敲诈勒索,或是其他罪。

  他认为自己和徐某并不认识后来抢钱的那两个人,自己在整个案发过程中,离被害人5米远左右。只是从旁助阵。于某称自己只是见过另两个抢劫人,但并不知对方的名字和住处。那两个人在抢完钱后,给了他300元,他又将这300元钱同徐某和陈某平分。

  在昨天的庭审中,陈某的辩护人为陈某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在本案中,另外两人应作为本案的主犯。徐某、于某和陈某三人对另外两人的抢劫行为,应该不负法律责任。他们只应该承担50块钱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最后陈述阶段,三人都表示愿意给被害人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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