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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财产婆媳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9:33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今报讯于某去年因病去世,留下了22700元并轨补偿金和一处房产。为此,他的母亲和妻子一年内两上公堂。单位发给于某的并轨补偿金该归谁?婆媳共住的公房究竟谁有权利购买为私房?11月30日,和平区法院作出了判决。

  2003年6月于某因病住院,其间单位为他发放了22700元的的并轨补偿金,于母张某为儿子代领了这笔钱。于去世后,他的妻子马某多次向张某索要这笔钱,但张某称所得钱款全
部用于于某的治疗费用及病后的丧葬费,自己还垫付了7000元钱,这钱应由儿媳偿还。双方为此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张某代儿子领取的并轨补偿金2270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马某在其夫生病期间支付了3000元的医疗费,而后单位又报销了于某的医疗费7000多元,这些费用加起来,扣除于某的治疗费后,婆婆张某应返还马某并轨补偿金4028元。今年4月28日,法院下达了判决书。

  不久后,婆媳俩再上公堂。原因是张某买下了儿子留下的公房,马某认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婆婆的买房行为无效。

  据法院调查,马某与于某结婚后,一直和公婆共同居住一处平房。根据公公所在单位某机械厂的分房方案,公公老于分到两个单间。婆媳两家分别占有一个单间,并各自独立办理了户口。机械厂在老于去世后,自1991年起扣缴于某的工资作为房租。1999年12月房改,婆婆与机械厂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买下了儿媳一直居住的公房。

  11月30日,马某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和平区法院认为,于某夫妇与机械厂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承租关系,因此于某和马某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马某与机械厂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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