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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介骗工要吊销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0:07 金羊网-新快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昨起实施,《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酝酿修改

  新快报讯(记者 左志红 通讯员 张祥)单位随意欠薪、职业中介骗工等现象将被明确纳入法规管理。昨天,切实维护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权益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一直对单位欠薪及骗工现象“执罚难”的劳动监察部门无异于多了一把“尚方宝剑”。

  昨天,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全省各地劳动监察人员在广州市集中培训学习贯彻条例,记者趁机采访了劳动厅劳动监察处有关负责人。该人士表示,条例将以前散见于部门规章以及各地政府规章的劳动监察方面的规定集中一起,对劳动纠纷受理和处理的范围、时限等过去没有明确的重要内容加以规范统一,并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使劳动监察执法真正“有法可依”、更加规范、更具实操性。

  职业中介骗工将吊销许可证

  找工作被骗的案件时有发生,而过去,对劳动中介部门的监察未被明确纳入法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监察部门有权审计单位账本

  过去,劳动监察部门监察内容规定的不太详细,可操作性不强,面对大量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却无从下手,实际执法困难。条例则详细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在调查、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接受举报投诉,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劳动场所检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有权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情况资料,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保等情况进行审计,当场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等。

  此外,条例还首次规定了举报投诉的年限为2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有关负责人称,这条规定符合实际,有助于提高监察工作实效,也提高了劳动者的投诉意识。

  据透露,省人大已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根据该条例、并结合广东实际情况作一定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力争明年上半年出台,可能会比国家法规更注重外来工的权益保护等。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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